社会工作师中级《法规与政策》: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2017年05月14日 来源:来学网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一、1、三类社会团体包括:参加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成立社会团体具备的条件: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⑤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除上述六项条件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对社会团体的名称作出了规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5、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为: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②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筹备申请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④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⑤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申请筹备:发起人要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文件。

7、收到上述筹备申请书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8、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和机构负责任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登记

9、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休法人登记证书》

二、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二是这些举办者所利用的资产主体为非国有资产;三是这种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四种类型:①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②社会团体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组织③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④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1、设立蒙基金会的条件:①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④有固定的住所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理事为5—25人一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开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和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①章程的修改②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③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④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4、《基金会管理条例》①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②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③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④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的原则实现 基金的保值增值⑤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一年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公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半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⑥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⑦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⑧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⑨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5(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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