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关于教材增加内容:第八章
2020年03月25日 来源:来学网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原定于5月9-17日举行,现财政部发文延迟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需等官方通知。还未准备好的考生可以趁着这段时间巩固好书本内容。为了更好的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来学小编整理了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教材调整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章 | 页码 | 行数 | 调整内容 |
八 | 340 | 倒数13 | 增加:先行调解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345 | 倒数6 | 增加: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 |
347 | 3 | 调整为:按照现行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 |
349 | 1 | 增加: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3月6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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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17 | 增加:医疗期内,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356 | 倒数14 | 调整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以下情形: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
358 | 4 | 调整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358 | 倒数8 | 增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1日《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