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做】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演练九
2020年10月27日 来源:来学网2020年中级会计已经结束,没能参加考试的小伙伴可以准备2021年中级会计的备考了。预计2021年中级考试报名在2021年3月,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来学小编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收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出票地
D.确定的金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记载事项。选项ABD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票据时效,自出票日起6个月。
【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单位签发支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B.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C.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
D.预留印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签发。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开立账户;(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3)预留印鉴。
有些路,走下去会很苦很累,但是不走会后悔。没人心疼,也要坚强;没人鼓掌,也要飞翔,要记住越努力,越幸运。人贵在行动,只有努力了梦想才能实现。
【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A.在票据上更改收款人名称的
B.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在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D.在票据上更改付款人名称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单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票据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B.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伪造中,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来学网——未来因学而变 |
|
海量题库,高清教学视频——从入门到精通 |
海量题库,知识更广,题型种类更齐全,随时随地随心学就在来学宝典
【例题·单选题】(201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例题·多选题】(2016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因此这不影响票据效力,不构成抗辩事由。
【例题·多选题】(2019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有( )。
A.税收
B.继承
C.赠与
D.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例题·多选题】(2017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如果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进行了背书签章,不属于质押背书,构成了普通的背书转让。如果仅是签订质押合同,没有进行背书转让签章,也不构成质押背书。
【例题·多选题】(2017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判断题】(2017年)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丁可以向甲、丙追索。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对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简答题】(2018年)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货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提示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丁拒绝付款的理由(2)不成立。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不成立。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以上就是来学小编五月整理的练习试题,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模拟试题等内容尽在来学网,提升成绩,轻松拿证>>>速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