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调整黑龙江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组成人员的通知
2024年11月22日 来源:黑龙江省卫健委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研究院、省卫生管理服务评价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委于2021年12月15日印发《关于成立黑龙江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黑卫职业健康发〔2021〕43号),至2024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任期将满三年。为充分发挥相关专家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将对原“黑龙江省职业健康专家库”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遴选原则
全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遴选本着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
二、专家入库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职业健康事业,科学公正、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原则上从事所申报专业方向工作至少10年,并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权威;身体健康,有承担专家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无违法违纪及失信等不良记录。对于个别专家遴选困难、服务能力较弱的专业方向,如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卫生工程防护方向)、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放射卫生管理等专业,经3名及以上省级资深职业健康专家推荐后可适当放宽专家入选条件。
三、专家申报及遴选程序
(一)黑龙江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按专业分为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和放射卫生管理5个专业组,每位专家至多可选择3个不同专业方向进行申报;
(二)申请人提交《黑龙江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向常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委递交申请资料(所在单位为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将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人经遴选后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或由省卫生健康委直接提名遴选。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地域合理配置和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遴选、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向社会公布,并颁发专家聘书。
(五)原2021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5日任期内在聘的专家,需填报职业健康专家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期满后经复审评议合格后可续聘,无需额外申报。原则上,在聘用期内连续3年未开展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的专家下一个聘期内不予聘用。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统筹部署,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对2021年公布的《黑龙江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名单》(见附件3)中专家的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更新完善,对于因工作调动、专业调整、年龄超限、身体不适等原因,不适宜或者主观无意愿继续从事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的专家要做好沟通协调和备注说明,确保将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人。职业健康专家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附件2)和更新完善后的专家名单信息表(附件3)请于11月26日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二)请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对遴选后推荐为黑龙江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进行汇总,并将专家库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审核通过的《黑龙江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于11月31日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0451-85971188
联系邮箱:zyjk87257011@163.com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