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四届咨询专家的通告
2025年01月03日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财办会〔2024〕53号
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实施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我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四届咨询专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全面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曾参加或正在参加全国或省部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如全国及省部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或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3.尽职尽责,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财政部会计司的监督管理,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行政单位的人员,应具有处级及以上职务职级,能够联系、协调、组织相关方面力量,为我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工作提供支持;
2.事业单位及非营利组织的人员,原则上应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审计、预决算、资产管理的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或取得会计、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丰富的会计、审计、预决算、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法规制度,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会计制度的丰富经验;
3.政府会计学术界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长期从事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在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领域具有丰硕研究成果。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相关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就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财政部会计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优先承接财政部有关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4.优先获得财政部有关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保质完成财政部会计司交办的工作任务,对财政部会计司提出咨询的问题、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征求意见稿及时发表意见,配合做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材料提供、调研、案例总结等工作;
2.推动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本部门(或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准则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
3.不得以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相关的业务;
4.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
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四届咨询专家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请见附件),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与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聘者可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下载《申报表》电子版。
(二)所在单位审核。
请应聘者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
(三)提交材料。
请应聘者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的《申报表》连同上述(一)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于2025年2月1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同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申报表》word文档。
(四)审定聘任。
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选聘,任期2年。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三届咨询专家有意续聘的,也应当按要求重新填报《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
(五)咨询专家资格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咨询专家资格自动终止:
1.任期届满(自财政部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名单起2年)或本人辞任;
2.在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3.未能履行咨询专家的职责义务;
4.导致咨询专家资格终止的其他情况。
联系人:刘铮
联系电话:010-6196514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电子邮件:zhiduyichu@mof.gov.cn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四届咨询专家申报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