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委托下放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2025年01月08日 来源:辽宁省卫健委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4〕1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卫生健康领域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下放各市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下放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名称、承接部门
由各市在其辖区范围内实施下列11项委托事项,审查申请材料,出具意见、文书等。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3.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4.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5.医师执业注册;
6.护士执业注册;
7.医疗广告审查;
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9.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10.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1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省级行政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二、委托下放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实施范围
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下放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期限
自即日起,委托下放事项由承接地通过政务服务网实施。委托下放事项期限为长期。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对委托下放事项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责任划分
(一)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依法承担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各市卫生健康委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各市卫生健康委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各市卫生健康委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