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722. 2023年6月3日,赵某在甲保险公司为其18岁的儿子赵小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约定的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另外,赵某还在乙保险公司为其小汽车购买了足额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23年10月5日,赵某带妻子王某和儿子赵小驾驶该小汽车自驾游,途中因为对面车道行驶的钱某疲劳驾驶,撞向赵某的车辆,导致赵某儿子赵小和妻子王某当场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赵某则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认定,钱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责。 2023年10月20日,赵某就人身保险向甲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赵某为其儿子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唯一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现王某已经死亡,甲保险公司无须支付保险金。 2023年10月21日,赵某就财产保险向乙保险公司请求赔付20万元,经评估,赵某投保的小汽车在出险时保险价值为15万元,于是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某赔付20万元,只愿意赔付15万元。赵某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不予赔付部分相应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拒绝退还。 2023年11月5日,乙保险公司对赵某的财产保险进行了赔付后,乙保险公司转而向钱某索赔,钱某拒绝,理由是乙保险公司对赵某进行赔付后,赵某放弃了对钱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2)乙保险公司拒绝退还保险费是否符合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3)钱某是否有权拒绝保险公司的索赔?并简要说明理由。
1723. 2022年1月,甲公司、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30%、20%、20%、30%。乙公司章程规定,乙公司所有股东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2022年2月,甲公司与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向丙公司租赁一台大型生产设备。设备保修期过后,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且在某次事故中造成员工李某受伤。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并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表示拒绝,甲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已知,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维修义务,以及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等未作特别约定。 2022年2月,甲公司为购买大型生产设备,向银行借款,并提出由乙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是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该事项进行审议,甲公司回避表决。其中,钱某和孙某投了赞成票,李某投了反对票。另外,丁公司以其一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甲公司的该笔借款向银行提供了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已知:上述主体均未约定担保在实现时的先后顺序。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2023年10月,银行要求就丁公司用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新增的一处厂房变价,以实现其抵押权。丁公司抗辩:(1)甲公司的借款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应当先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厂房不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应履行维修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乙公司为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获得通过?请说明理由。 (5)丁公司的第(1)项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第(2)项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