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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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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 为了促进基金的推广和发展,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从业资格。
1482.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1483. 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1484.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1485. 基金管理公司或旗下基金产品获得奖项的,应当引用业界公认比较权威的奖项,且应当避免引用两年前的奖项。
1486.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1487. 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介绍基金历史业绩时,对于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可以选择基金业绩最佳和基金业绩最差的各半年的业绩进行披露。
1488. 基金合同生效5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1489.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可以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149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1491. 为了基金推介材料的整洁和美观,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应淡化处理。
1492. 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149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
149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也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
1495.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无需公告。
1496. 基金的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和申购金额的2.5%。
1497.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1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1498. 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同时,任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都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1499. 在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属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1500. 从事基金销售的人员只能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考试科目为"基金销售基础",获得基金销售从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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