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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10%;逾期年利率15%;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0.2‰的违约金(按365天计,折算成年违约金率为7.3%)。已知,2021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21年6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丙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
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某生产设备,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有某一产品(已知该产品属于甲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
2022年8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产品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T修理厂留置的生产设备及被戊公司购买的产品;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陈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产品上行使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4)丁修理厂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能否在戊公司购买的产品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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