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6142.86元,按规定缴纳烟叶税10457.14元,另取得非“营改增”试点地区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一张,注明支付运费1000元、装卸费500元。(2)将购买的烟叶直接运往甲企业(位于县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850元,甲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3)该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000元,80%用于生产A牌卷烟,当月销售卷烟17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16500元。(4)企业职工浴池领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已取得普通发票的劳保用品,成本8600元,领用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运输发票的煤炭,成本30823.53元。当月取得的发票均在当月认证并抵扣。该卷烟厂当月进项税额转出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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