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8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 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 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 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