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戴产不足以偿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来学网)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
    (来学网)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 C.
    (来学网)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但
  • D.
    (来学网)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