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钢护筒及钢筋采用构造物Ⅱ的综合费率与规定不符,应按钢材及钢结构的综合费率计算。
(2)水中灌注桩的桩长为45m,应按孔深60m以内的成孔定额计算。
(3)桩径180cm的灌注桩成孔未按规定进行调整,应将定额乘0.87的系数。
(4)由于灌注桩混凝土采用的是商品混凝土,按构造物Ⅱ的综合费率计算与规定不符,应按构造物Ⅲ的综合费率计算,但商品混凝土本身不参与取费。
(5)桩基钻孔平台施工期5个月,应对设备摊销费进行调整,调整为3477.8÷4×5=4347(元)。
(6)土方采用1m3的装载机装车不合适,装载机不具备挖土能力,仅适用于平地堆置土方及材料装车,因此应配备挖掘机,按挖基坑定额计算,同时取费类别应调整为“构造物Ⅰ”。修改见表4-36。
表4-36 项目基础所涉及的定额、定额编号、取费类别、定额调整的相关修改内容
(来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