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1.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当之处及其修改:
(1)承包人在开工前采用内部竞聘方式确定项目经理不妥。应明确为投标文件中拟订的项目经理。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不允许更换。
(2)工程质量为建设单位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妥。本工程是公路项目,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3)按工程量变化幅度和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调整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妥。本工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应在专用条款中全面约定工程量价款可以调整的内容和调整方法。
(4)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不妥。一般情况下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5)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一般情况下,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6)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不妥。在补充协议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工期和合同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说明如何调整。
2.(1)公路工程的合同类型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2)总价合同对施工图纸的质量要求很高,只适用于施工图纸明确、工程规模较小且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目前对于PPP项目经常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对于施工图纸和设计深度适应性广,适用于后期的变更和索赔,对承包商的风险责任小,但管理工作相对较大。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项目。
3.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对于一般零星项目或工作经监理人同意后可按计日工的形式处理。但对于较大的合同工作内容变化,应由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