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为公用事业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决定利用社会资金作为该项目建设资金的补充部分,经招标后确定E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作为出资方。E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施工招标就确定E公司作为施工单位。E公司与建设单位达成口头协议后即进场施工,此时,双方尚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也没有批复的工程量清单。监理单位中标并签约进场后,总监理工程师多次提醒建设单位应按法定程序与E公司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未果。3个月后,该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量计量和费用支付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拒绝了施工单位的申请。问题:1.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的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考虑到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特殊性,可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为什么?3.总监理工程师为什么拒绝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申请?4.该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计量申请时,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
1.不合法。按照招投标法属于公用事业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2.不可以。邀请招标项目的条件: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且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经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3.因本项目尚不具备工程计量与费用支付的条件。主要是:施工合同尚未建立,且无经评审的工程量清单。4.计量应满足的条件:首先该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符合下列4个条件后方可接收计量支付申请。①计量的项目应符合合同要求;②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范标准的要求;③验收手续必须齐全;④符合安全、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