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项高速公路工程桥隧相连,施工难度大。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工期为30个月。其中一座长度为2360m的隧道施工任务由第一合同段承包人承担。隧道出口紧接一座高架桥,最高墩高为75m,其施工任务由第二合同段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计划排列上,第一、二合同段是全线的控制工程。隧道施工中,由于洞口施工遇到了两次较大的塌方,整个隧道施工工期经过调整后将比原计划拖后3个月。桥梁基础施工时,施工单位采用了人工挖孔的施工方法,使其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提前了4个月。基础及桥梁下部完工后,桥墩及桩基工程通过了质量验收。建设单位结合全线各标段的施工进度情况,对全线计划进度进行了调整,将原合同工期30个月调整为26个月,监理工程师未提出异议。架梁前,第二合同段在进行支座检测时,发现靠近隧道进口处的20、21号桥墩出现较大的偏斜,墩顶最大偏斜位移达40cm。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分析、调查,查验测量资料,最终确定20、21号桥墩的偏移是由于第一合同段没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弃碴,而是将隧道弃碴直接倾倒在隧道出口坡脚处。因弃碴对桥墩一侧产生侧向挤压导致桥墩偏斜。建设单位组织科研、设计单位制定了对20、21号桥墩纠偏、加固的处理方案。经过处理后恢复了墩顶支座的原设计位置。问题:此事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一、二合同段)、监理单位各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建设单位违反了招标承诺及签订的施工合同的规定,第一、二合同段是全线控制工程,应根据第一、二合同段施工进度情况对全线计划进度进行调整。将30个月的合理工期压缩成26个月,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2)施工单位(第一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对隧道弃碴地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建设单位压缩工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违背设计要求,随意倾倒弃渣,危及相邻工程,直接导致问题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3)施工单位(第二合同段)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对其承担照管责任和维护的责任。第一合同段隧道弃碴挤压第二合同段桥墩不是短时间的问题,第二合同段如果及早发现并向第一合同段、监理单位提出,事件本可避免或及时得到处理。因此,第二合同段在此事件中负有次要责任。(4)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对于全线控制工程的两个标段,按照建设单位的意见进行不合理的工期压缩,负有一定的监理失职责任。其次,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隧道弃碴挤压桥墩问题不是一天形成的,监理工程师没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要求整改,或要求整改但未督促落实,故负有一定的监理失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