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 1 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程推迟开工。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本案例施工单位是在开工日前 10 天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了申请,而且理由是已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未通过有资质检验机构的安全验收,因此,应批准。
2.图6-1 所示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 A、B、F、I、K、M。
总工期=10+15+45+10+20+15=115(天)。
3.事件 2 中,为使赶工费最少,施工单位应分别缩短工作 K 和工作 F 的工作时间 5 天和2 天,这样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
分析与调整过程为:
(1)由于事件 2 的发生,导致工期拖延 7 天。
(2)第 33 天后,可以赶工的关键工作包括 F、I、K、M,由于工作 K 的赶工费率最低,首先压缩工作 K,工作 K 可以压缩 10 天。如果直接压缩工作 K7 天,结果就改变了关键线路,关键线路变成了 A、B、F、J、M,即将关键工作 K 变成了非关键工作。为了不使关键工作 K变成非关键工作,第一次压缩工作 K5 天。
(3)经过第一次压缩后,关键线路就变成了两条,即 A、B、F、J、M 和 A、B、F、I、K、M。此时有四种赶工方案,见表 6—2。
表 6-2 赶工方案
(4)第二次选赶工费率最低的工作 F 压缩 2 天,这样就可以确保按合同工期竣工。
赶工费总计=5×1.0+2×1.2=7.4(万元)。
计划调整后工作 1 的总时差=115-105=10(天)。
计划调整后工作 1 的自由时差=10-0=10(天)。
4.事件 3 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 8 万元的费用补偿。
理由:是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出现质量检测不合格导致的机械台班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事件 3 中,项目监理机构不应批准工程延期。
理由:工作 1不是关键工作,且该工作的总时差为 10 天,工作 1 拖延 9 天未超过其总时差,不会影响工期的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