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06年9月1日 , 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终身寿险 , 指定受益人为李某 , 后因王某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 , 超过60天缴费宽限期后 , 保险合同于2006年11月1日失效。 2006年11月10日 , 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 , 并补交了续期保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同时于2006年11月10日起恢复。 2007年9月5日 , 王某因遭遇重大挫折, 一时想不通自杀身亡 , 李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 , 保险合同复效的日期为 2006年11月10日 , 王某自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本案涉及人寿保险单的常用条款有 ( ) 。
- 我国《保险法》在规定 " 自杀 " 为除外责任的同时 , 限定了一个两年的期限 , 其主要是为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