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桥梁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人根据该项目特点和规模,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编制了招标文件并组织了该项目的施工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双方按照规定订立了书面合同。在招标和履约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于2021年3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发售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招标人在开标时,宣布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过程中发现C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某清单子目中只填报了单价,而没有填报合价。
事件2:在履约过程中,由于现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建设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4#桥墩增加两根©2.0m钻孔灌注桩的要求,监理机构据此向承包人发出了变更指令。
在对该变更进行估价时发现,合同中没有©2.0m钻孔灌注桩的价格,只有©2.5m钻孔灌注桩的价格。因此,监理工程师提出采用同一工程项目的其他标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2.0m钻孔灌注桩的价格。施工单位不认可,所以自行组价计算提出新价格,但此新价格比其他标段工程价格高50%,监理人不予认可,坚持要求该施工单位采用同一工程项目的其他标段©2.0m钻孔灌注桩的价格。
问题:
1.针对事件1,招标过程中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有效,为什么?若C单位最终中标,关于该子目是否可以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确定变更工程价格的意见是否合理?为什么?应依据什么原则确定变更工程的新单价?
3.承包人能否提出变更工程价格?为什么?
4.若就变更工程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则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①不妥之处一:上述有关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不妥当。
理由: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而招标文件规定只有10天。
不妥之处二:招标人在开标时,宣布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妥当。
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因此,不应在开标时宣布。
②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清单子目中只填报了单价,而没有填报合价。属于细微偏差,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正即可。
③不可以提出变更。
理由: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清单子目中只填报了单价,而没有填报合价,应视为该子目单价已经包含在其余子目单价或合价中,所以不能提出变更。
2.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确定变更工程价格的意见不合理。
理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价格或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价格。
确定变更子目单价的原则为: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釆用该子目的价格。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价格,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
3.承包人可以提岀变更工程价格。
原因: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程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
4.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三方就变更工程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监理工程师应在认真分析研究后审慎确定变更工程价格,并在发出变更指令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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