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机床,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020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为5.2万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2)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万元,增值税0.65万元,款项已经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验收入库。(3)销售机床给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90万元,税款11.7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3.39万元。(4)将产品投资入股20万元(成本价),该企业没有同类产品售价,适用成本利润率为10%。(5)销售2010年1月购入的一台设备(进项税已抵扣),取得全部销售收入2.34万元。(6)该企业附设一非独立核算的维修部,取得产品维修费全部收入1.13万元。
- 本月销售给甲公司的机床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元。
- 本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元。
- 视同销售的投资入股产品的增值税计税价格为()元。
- 销售设备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元。
- 本月应缴纳增值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