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背书转让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纸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票据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银行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不得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题述情况下,丙公司已承兑该商业汇票,即成为该汇票上的主债务人。而甲公司为持票人丁银行的前手,因此,乙公司不得以其与丁银行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即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抗持票人丁银行而主张拒付。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由于丙公司已经承兑该汇票,即成为该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应该在票据到期后无条件支付相关款项。
(3)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题述情况下,丁银行被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丙公司拒付,可以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作为丁银行在该纸质汇票上的前手背书人,已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