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年6月,刘某、关某、张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桃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桃园公司”),刘某以货币500万元出资,关某以其所有的一幢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张某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作价100万元出资。桃园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刘某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关某任公司监事,张某不在公司担任职务。
次年5月,曹某受让刘某的部分股权加入公司,加入后经调查发现了以下事项:
(1)关某作价200万元出资的房屋自公司成立时即交付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张某同时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A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营业务与桃园公司基本相同,A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作出特别约定。第3年2月,桃园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事项:
(1)向B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10%,以关某已经过户至公司名下的房屋和张某出资投入公司的小汽车设定抵押,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2)为向D公司支付专利权使用费,将从出票人C公司处取得的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名称”栏留白的支票交付给D公司,授权D公司补记收款人名称。
(3)参加E县政府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中标供应商江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与采购人员乔某存在夫妻关系为由向有关机关提出质疑、投诉无果,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桃园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刘某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关某任公司监事”是否符合《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关某一直未将房屋转移登记至桃园公司名下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桃园公司的主营业务与A有限合伙企业基本相同,是否影响张某继续在A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4)如果向B公司的借款到期而桃园公司无力清偿,B公司是否有权就桃园公司的房屋和小汽车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5)D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6)桃园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不影响。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B公司有权就桃园公司的小汽车行使抵押权,但无权就桃园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①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②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D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且不属于支票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因此,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6)桃园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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