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由3名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2022年6月10日,因生产经营及投资需要,A公司向朱某借款1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朱某预先扣除利息,到期后A公司需归还100万元,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2年6月11日,A公司实际收到借款90万元。为担保朱某债权的实现,当日,朱某与A公司签订了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朱某的债权设立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6月15日,A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A公司将90万元借款作为出资投入B合伙企业(简称“B企业”),成为B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22年7月10日,朱某发现A公司将其部分产品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转让给了C公司,C公司已经支付价款并将该批产品运走。朱某认为该批产品已经用于担保其债权且已经办理了登记,遂要求C公司将该产品返还A公司,C公司拒绝。
2023年1月10日,A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书面通知朱某。朱某于2023年2月20日要求A公司提前清偿借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A公司拒绝。
2023年6月9日,A公司向朱某签发了一张金额为99万元的现金支票,以清偿借款本息并授权朱某补记收款人名称。朱某遂在“收款人名称”填写自己的姓名并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2023年6月20日,朱某通知A公司还差1万元借款本息未清偿。A公司认为其已经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朱某遂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应当由A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资格成为B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朱某是否有权要求C公司将该产品返还A公司?并说明理由。
(3)朱某要求A公司提前清偿借款或提供相应担保,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朱某在“收款人名称”空白处填写自己的姓名,是否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应向朱某清偿借款本息多少万元?并说明理由。
(6)朱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