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底,甲货运公司(简称“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采购20辆货车,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在财务部负责人的建议下,甲公司采取了以下解决方案:
(1)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采购5辆货车,并以该5辆货车向A银行设定抵押;甲公司与A银行于2022年1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一直到2022年1月20日才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向B汽车经销商分期付款采购8辆货车,双方于2022年1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8辆货车于2022年1月15日交付给甲公司;为担保购买价款的支付,甲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就该8辆货车为B汽车经销商办理了抵押登记。
(3)由C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向B汽车经销商购买5辆货车并租赁给甲公司;按照约定,B汽车经销商于2022年1月12日将该5辆货车交付给甲公司,并将货车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但C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
(4)甲公司指示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为其出资购买其余2辆货车并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乙公司遂签发支票一张,金额栏、收款人名称栏均未填写,授权甲公司购买货车时自行补记。2022年1月底,甲公司再次陷入资金困难,遂经过A银行、B汽车经销商同意将已经抵押给A银行、B汽车经销商的13辆货车向丙公司设定抵押借款150万元,于2022年3月20日为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3月25日,甲公司为了筹措发放职工工资的资金,擅自决定将向C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5辆货车按市价转让给丁公司,2022年4月1日,甲公司向丁公司交付了该5辆货车,次日,丁公司付清了全部购车款,双方约定4月20日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022年4月10日,因乙公司无力偿还其欠付戊公司的到期货款,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还款,并以人格混同为由请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日,C融资租赁公司发现甲公司擅自转让货车的行为,向丁公司主张返还货车,向甲公司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2022年6月,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借款到期无力偿付,丙公司主张就13辆货车行使抵押权,A银行、B汽车经销商均主张其优于丙公司受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请指出A银行取得5辆货车抵押权的时间,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授权甲公司补记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以人格混同为由请求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4)C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向丁公司主张返还货车?并说明理由。
(5)C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有权向甲公司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6)A银行、B汽车经销商是否有权主张优于丙公司受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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