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承建了一铅锌矿的施工。该矿位于山区,矿井工业场地东侧有一河流,沿河流向下3km处为一村庄。矿井施工过程中,初期废石用于平垫工业广场以及修建道路,后期运送到废石场地存放,废石场地临近河流。矿井临近竣工移交时,河流下游村庄所属乡政府找到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具体内容如下:
(1)由于铅锌矿废石堆放距离河流太近,下雨使废石中的有害物质排放到河流中,使下游村庄不能使用河水作为生活用水,要求赔偿开挖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的全部费用。
(2)由于矿井施工利用废石修建道路,废石中含有的铅会影响儿童智力发育,要求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并要求对相关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3)矿井施工破坏了当地的旅游资源,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每年500万元。
(4)矿井施工生活污水直接向河流排放,需要每年缴纳罚款80万元。
施工单位认为,有关环境影响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矿井施工期间设有环保相关设施,关于废石排放的处理设施必须等工程竣工后才能投入使用,施工期间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解决,只同意承担施工生活污水排放的罚款。而建设单位又以所有建设手续合法,责任明确为由,不同意承担相关的费用。
问题:
1.施工废弃物对环境有何影响?并指出环境保护的原则。
2.矿山施工废石排放有何规定?
3.当地乡政府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4.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和相关赔偿?
5.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和相关赔偿?
正确答案:
1.施工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的影响。如固体废弃物中含有有毒以及有害的物质,长期堆放,不仅侵占土地和农田,造成扬尘污染,而且经降雨淋溶后易于分解,会渗透到土壤以及水源中,恶化水土条件;有的废弃物还释放有害气体,影响矿区周围的空气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
2.矿山施工废石排放的规定包括:
(1)矿山的剥离物、废石、表土及尾矿等,必须运往废石场堆置排弃或采取综合利用措施,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和贮存。
(2)对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及整体稳定性差的废石场,严禁布置在可能危及露天采矿场、工业场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上方。
(3)凡具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必须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予以回收利用。对有毒固体废物的堆放,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等防止危害的措施,并设置有害废物的标志。
(4)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程项目。
3.当地乡政府从环境保护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及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角度,对矿井施工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监督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环境保护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必须予以重视。但应当注意要求赔偿的内容和费用,应结合现场多方人员(必须有相关专业人员在内)组成的调查组一起调查并进行论证后的实际情况,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4.施工单位应当考虑到废石中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废石堆放距离河流太近,经下雨对河水造成污染,做法不正确。矿井施工生活污水直接向河流排放,做法不正确。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赔偿。
对于矿井施工对旅游的影响,很难判断是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不用承担。
5.建设单位进行矿山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对环境、人类、资源、旅游等造成的影响,不能以国家审批同意建设就推卸责任,应有义务对当地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