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以代位行使的是()
  • A.
    (来学网)抚恤金请求权
  • B.
    (来学网)劳动报酬请求权
  • C.
    (来学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 D.
    (来学网)销售商品的货款请求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第35章合同的保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ABC项均属于专属性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ABC选项错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地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将其本应对债务人履行的到期债务,直接向自己履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专属性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