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技术方法》章节讲义五

2017年06月30日 来源:来学网

第五节 生态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生态影响减缓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是整个生态影响评价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生态评价最精华的部分。开发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措施应遵循或满足如下一些基本原则与要求:

知识点一:生态保护措施的基本要求

(1)体现法规的严肃性。

(2)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与战略。

(3)体现产业政策方向与要求。

政策包括环境政策、资源政策、产业政策等。

预防为主是首要的政策取向。

生态保护战略特别注重保护三类地区:一是生态良好的地区,要预防对其破坏;二是生态系统特别重要的地区,要加强对其保护;三是资源强度利用,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处于高度不稳定或正在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地区。根据不同的地区,贯彻实施各地生态保护规划,是生态环保措施必须实施的内容。

知识点二: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与补偿原则

(1)应按照避让、减缓、补偿和重建的次序提出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的措施;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有利修复和增强区域生态功能。

(2)凡涉及不可替代、极具价值、极敏感、被破坏后很难恢复的敏感生态保护目标(如特殊生态敏感区、珍稀濒危物种)时,必须提出可靠的避让措施或生境替代方案。

(3)涉及采取措施后可恢复或修复的生态目标时,也应尽可能提出避让措施;否则,应制定恢复、修复和补偿措施。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应按项目实施阶段分别提出,并提出实施时限和估算经费。

知识点三:减少生态影响的工程措施

应从项目中的选线、选址,项目的组成和内容,工艺和生产技术,施工和运营方案、生态保护措施等方面,选取合理的替代方案,来减少生态影响。

评价应对替代方案进行生态可行性论证,优先选择生态影响最小的替代方案,最终选定的方案至少应该是生态保护可行的方案。

1.合理选址选线

从环境保护出发,合理的选址和选线主要是指:

(1)避绕敏感的环境保护目标,不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直接危害。这是“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

(2)符合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含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或者说能够与规划相协调,即不使规划区的主要功能受到影响。

(3)选址选线地区的环境特征和环境问题清楚,不存在“说不清”的科学问题和环境问题,即选址选线不存在潜在的环境风险。

(4)从区域角度或大空间长时间范围看,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不影响区域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潜在价值的地区或目标,即保障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受到损害或威胁。

知识点四:生态监理

明确施工期和运营期管理原则与技术要求。可提出环境保护工程分标与招投标原则,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环境保护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环保管理技术方案。

公路铁路建设、水利水电工程等,因而进行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就成为这类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因此必须编制施工监理方案。

生态监理:是整个工程监理的一部分,是对工程质量为主监理的补充。监理由第三方承担,受业主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包括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工程建设承包方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察。

生态监理主要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对报告书批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项目实施监理。

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区和施工影响区。

监理工作方式:常驻工地实行即时监管,亦有定期巡视辅以仪器监控的。需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包括记录制度、报告制度、例会制度等,要对每日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承包商和业主。

生态监理是环境监理中的重点,不同的建设项目确定不同的重点监理内容和重点监理区域。这主要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

水源和河流保护、土壤保护、植被保护、野生生物保护、景观保护都是必然要纳入监理的。遇有生态敏感保护目标时,往往需编制更具针对性的监理工作方案。

负责监理工作的总监的权力和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对监理工作的成效有很大作用。监理人员的环保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

知识点五:生态监测

对可能具有重大、敏感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流域开发项目,应提出长期的生态监测计划、科技支撑方案,明确监测因子、方法、频次等。

1.生态监测的目的

(1)了解背景。即继续对生态的观察和研究,认识其特点和规律。例如,对某些作为保护目标的野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观察和研究,没有长期的过程是不可能完全把握的。

(2)验证假说。即验证环境影响评价中所做出的推论、结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实际。

(3)跟踪动态。即跟踪监测实际发生的影响,发现评价中未曾预料到的重要问题,并据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知识点六:绿化方案

两层含义:

一是补偿建设项目造成的植被破坏,即重建植被工程,为项目建设者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其补偿量一般不应少于其破坏量;

二是建设项目为自身形象建设或根据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的生态建设工程,其建设方案应满足水土保持、美化与城市绿化的要求。

建设项目一般都应编制绿化方案,作为一个比较完善的绿化方案,一般应包括编制指导思想(或编制原则)、方案目标、方案措施、方案实施计划及方案管理。

1.绿化方案一般原则

(1)采用乡土物种。

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容易成活,即植被重建容易成功;

二是容易形成特色;

三是可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减少生态风险。

(2)生态绿化。讲求生态系统综合环境功能的绿化。

注重其实际的环境功能,使其能综合发挥涵养水源、保持土壤、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制造氧气、净化水汽废物、提供野生生物生境等功能的目的。

单位面积的绿地上其生物量要尽可能大,一般可按照乔灌草立体结构设计,以保证其最充分地利用太阳能,生产最多的生物质。

(3)因土种植。土壤是植被重建的地质基础。

土壤肥沃、土层较厚的立地可(应)种植乔木;

土壤贫瘠、土层甚薄的地方,则只能(应)种草本植物或灌木。

关键:土壤条件的准备。

西南地区、喀斯特地貌区、水土流失严重的石山区,土层薄、土壤缺乏,成为这些地区植被重建、生态改善的制约因素。保存表层是大多数建设项目都应采取的重要措施。

(4)因地制宜。

一是按照局部地区的生态条件(如降雨量、土壤、热量等)设计绿化方案,使得绿化方案与当地生态条件相吻合:

二是从环境功能保护和工程自身安全等需求出发进行绿化方案设计,如为稳定陡坡或为防止沙漠前移而增加局部地区绿化面积,而不是四面八方平均用力;

三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条件限制设计绿化方案,如不在基本农田或耕地、园地里搞“一刀切”式的“绿色通道”建设,而是在荒地、废弃地加大绿化力度、增加绿地面积,从而科学合理地实现绿化的根本目的。

2.绿化方案目标

绿化面积指标和绿化覆盖率。

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取决于:

(1)建设项目破坏的植被量和相应补偿的植被面积。

(2)建设项目自身绿化美化需求和城市规划应达到的绿化指标。

(3)建设项目影响敏感保护目标(如水源林等)应进行的局部地区特殊补偿或植被重建等。

(4)水土保持需求的绿化量。

(5)立地条件所容许的最大绿化量,例如长江三角洲稻田水网区绿地量不足的限制。

根据绿化率和绿化面积指标,必要时提出单位面积生物量指标,亦可作为一种质量指标。

知识点七:生态影响的补偿与建设

补偿是一种重建生态系统以补偿因开发建设活动而损失的环境功能的措施。

补偿:就地补偿和异地补偿两种形式。

就地补偿:类似于恢复,但建立的新生态系统与原生态系统没有一致性;

异地补偿:在开发建设项目发生地无法补偿损失的生态功能时,在项目发生地以外实施补偿措施。如在区域内或流域内的适宜地点或其他规划的生态建设工程中补偿。

最常见的补偿:耕地和植被的补偿。

植被补偿:按生物物质生产等当量的原理确定具体的补偿量。

补偿措施的确定:考虑流域或区域生态功能保护的要求和优先次序,考虑建设项目对区域生态功能的最大依赖和需求。

补偿措施体现社会群体等使用和保护环境的权利,也体现生态保护的特殊性要求。

在生态已经相当恶劣的地区,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可持续运营和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建设项目不仅应该保护、恢复、补偿直接受影响的生态系统及其环境功能,而且需要采取改善区域生态、建设具有更高环境功能的生态系统的措施。

沙漠和绿洲边缘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严重或地质灾害严重山区、受台风影响严重的滨海地带及其他生态脆弱地带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都需要为解决当地最大的生态问题进行有关的生态建设。

知识点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对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油气矿、煤层气、砂石矿等陆地矿产资源勘查、采选过程和闭矿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出了指导性技术要求。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一般要求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

禁止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2)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

(4)所有矿山企业均应对照本标准各项要求,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5)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2.污染场地恢复治理

(1)应切断污染源,防止渗漏和扩散,去除污染物,恢复场地生态功能,保证安全再利用。

(2)采取设置屏障等措施控制污染土壤、污泥、沉积物、非水相液体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一步迁移。

(3)易于积水的污染场地应采用防渗膜、土工膜、土工布、gcl膨润土垫等做好防渗漏措施,根据污染场地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分别采用天然材料衬层、复合衬层或双人工衬层作为其防渗层,必要时设置集排水系统,防止污水渗漏和扩散。

(4)污染场地应因地制宜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热处理等技术进行场地修复。

对于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等标准要求。

酸碱污染场地: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进行场地修复,使修复后的土壤ph值达到5.5~8.5。

场地内废矿物油的利用与处置: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标准要求。

(5)污染场地恢复治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后,可转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建设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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