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串讲笔记: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2018年02月09日 来源:来学网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的有关规定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1.政策性银行

  这里所指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3家政策性银行作为发行体,天然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营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2)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3)依法合规经营,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4)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5)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营利预期。 (6)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7)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8)近3年元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10)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2)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3)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6)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7)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营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营利预期。 (8)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9)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10)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另外,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5.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二)申请金融债券发行应报送的文件

  (1)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承销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三)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1)发行方式。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2)担保要求。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3)信用评级。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4)发行的组织。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以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5)异常情况处理。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控制人变更;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6)其他相关事项。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另行申请。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四)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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