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1.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分述如下:
(1)招标人应宣读5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其中一家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仅开4家投标文件。不应仅宣布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是不对的。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投标人考虑降价问题。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二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