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1.承包人索赔的理由部分成立,可以批准的索赔金额为4万元。
(1)路线沿线情况在图纸中已有反映,按照招标程序,承包人已对工程现场进行了勘察,应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组织及造价的全部因素。合同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确保邻近的构筑物不受损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不因选择施工方法的不同而改变。因此3月5日及3月20日上报的索赔不成立。
(2)降雨是季节性的自然现象,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妥善安排雨季施工措施,结合永久性工程做好必要的临时性防护及排水工程,切实保证工程安全。由于承包人未能切实做好相关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指令增加临时防护排水工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已完成的工程,避免更大损失,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3)B地由于设计不完善造成积水,引起工程损失和周边财产损失,不是承包人的责任。因此应由业主承担相关责任,费用损失合计为4万元。
2.不妥,虽然合同约定圆管涵按延米计量,其他工作作为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但这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的计量规则。此处路基已填高,后增设圆管涵,必然导致已填筑路基的开挖和重新填筑。原地面以下的开挖和回填应认为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内以延米计量,因此除圆管涵50m正常计量外,尚应增加开挖土方750m3、结构物回填土750m3这两项计量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