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3245万元,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当施工单位实际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30%时开始分6个月等额扣回预付款。管理费率取12%(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取7%(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及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计(赶工不计取措施费),规费综合费率取8%(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税率取9%(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规费之和为基数);人工费为80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2000元/台班。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下列损失:
(1)修复在建分部分项工程费18万元;
(2)进场的工程材料损失12万元;
(3)施工机具闲置25台班;
(4)工程清理花费人工100工日(按计日工计,单价150元/工日);
(5)施工机具损坏损失55万元;
(6)现场受伤工人的医药费0.75万元。
事件2:为了防止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了赶工计划与相应的费用。经协商,赶工费不计取利润。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赶工增加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合计为15万元。
事件3:用于某分项工程的某种材料暂估价4350元/t,经施工单位招标及项目监理机构确认,
该材料实际采购价格为5220元/t(材料用量不变)。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3万元招标采购费用的索赔,同时还提交了综合单价调整申请,其中使用该材料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见下表,在此单价内该种材料用量为8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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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起扣时施工单位应实际完成的累计金额和每月应扣预付款各为多少万元?
2.针对事件1,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指出各项损失的承担方,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金额为多少万元?
3.针对事件2,协商确定赶工费不计取利润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赶工费为多少万元?
4.针对事件3,施工单位对招标采购费用的索赔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调整综合单价是多少元?分别说明理由。
(计算部分应写出计算过程,保留2位小数)
正确答案:
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起扣时施工单位应实际完成的累计金额和每月应扣预付款分别为:
(1)工程预付款:3245×10%=324.50万元。
(2)预付款起扣时应实际完成的累计金额:3245×30%=973.50万元。
(3)每月应扣的预付款:324.50/6=54.08万元。
2.针对事件1,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修复在建分部分项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进场的工程材料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3)施工机具闲置由施工单位承担;
(4)工程清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5)施工机具损坏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6)现场受伤工人的医药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事件1中,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修复在建分部分项工程费+进场的工程材料损失+工程清理费=18×(1+5%)(1+8%)(1+9%)+(12+100×0.015)(1+8%)(1+9%)=38.14万元。
3.事件2中协商确定赶工费不计取利润不妥当;
理由: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赶工费=15×(1+12%)×(1+7%)×(1+8%)×(1+9%)=21.16万元。
4.针对事件3,施工单位对招标采购费用的索赔不妥当;
理由:招标采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调整综合单价及计算过程:
材料用量=80/1000=0.08t
该材料暂估价=4350×0.08=348元
该材料实际采购价格=5220×0.08=417.60元
该材料价的增加额=417.60-348=69.60元
调整综合单价=599.20+69.60=668.80元
理由:暂估材料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答案解析:
1.本题主要考核的是预付款的计算。
(1)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回方式,扣回方式如下:
1)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
2)从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预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2.本题主要考核的是不可抗力发生后果的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本题主要考核的是赶工补偿的处理要求。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1)人工费的增加;(2)材料费的增加;(3)机械费的增加;(4)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
4.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