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施工单位承包了一个供水工程项目,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
在合同实施中,由承包人采购使用的砂子不合格影响了混凝土工程的质量,监理人立即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砂子并要求提出补救措施。随后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承包人接到监理人的警告通知后,认为混凝土试样的平均强度指标达到了合同要求,只是保证率比规范要求低,由于工期紧,更换砂场费用高又对工期影响大,申请继续使用。于是在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的第30天,承包人仍未采取任何有效补救措施,仍然使用不合格材料。
事件2:最终在监理人的强制要求下,承包人提出了更换砂场的方案,并对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部位提出了处理方案并得到了监理人的同意。但同时承包人提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应由发包人补偿,其理由是:承包人原有使用的砂子已按合同规定进行了检验并且得到了监理人的同意。
事件3: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监理人对混凝土进行了平行检测。
事件4: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决定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基础上,增加混凝土取芯检验,并通过监理人指示承包人。
【问题】
1.事件1中,监理人是否应该同意承包人的继续使用申请?针对承包人的行为,监理人应采取哪些合同措施?
2.事件2中,承包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事件3中,平行检测的数量应如何确定?平行检测费用应由哪方承担?
4.针对事件4承包人是否有权拒绝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的承担应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