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以100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人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该建设项目的网络计划见下图,合同工期为46天。
(来学网)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和承包人原因,对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产生一定的影响,其结果见下表(正数为延长工作天数,负数为缩短工作天数)。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该工程在开工后10天内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人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用。
事件2: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增加之和为18天,所以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18天。
【问题】
1.事件1中,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万元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2.事件2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3.监理工程师应签证延长合同工期多少天?
正确答案:
1.事件1中,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万元合理。理由: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本案例中,设计变更是在开工后10天内发生的,但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提出报价时间内提出报价,而是在竣工结算时提出报价,则合同价款无法调整。对于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承包方应在设计变更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若超过约定时间则无权进行索赔。综上所述,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70万元设计变更报价。
2.承包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理由: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对工作持续时间的影响不是都在关键路线上,对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持续时间的延长有可能并不会造成总工期的延续,所以要求延长合同工期18天不合理。
3.(1)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不应给予延期,所以只考虑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长。
(2)由网络图可知,关键路线是①→②→④→⑤→⑥→⑨→⑩,关键工作有工作A、D、F、H。
(3)由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工作B、C、E、G的延期,其延长的时间都在总时差内,不会对总工期造成影响,所以不应给予延期。
(4)由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工作A、D、F、H的延期,均会对总工期造成影响,共影响总工期2+2+3+2+3=12(天),所以监理工程师应签证延长合同工期1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