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因此,该等事项不是由出票人记载,并不能构成退票的理由。
(2)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支票仍有效(依然为见票即付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