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9年8月,父亲李某为其患有自闭症的5岁女儿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2021年6月,李某女儿趁李某外出买菜时自杀身亡,李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
保险公司抗辩称:(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死亡保险,因此该合同无效。(2)被保险人自杀时合同成立尚不足2年,保险公司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被保险人李某的女儿是否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简要说明理由。
(2)保险公司的抗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保险公司的抗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李某的女儿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李某的女儿为被保险人,其不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
(2)不成立。根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题述情形下,李某可以为其女儿购买该等保险,保险公司的抗辩(1)不成立。
(3)不成立。根据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题述情形下,李某女儿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保险合同成立尚不足2年,但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抗辩(2)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