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纸质),汇款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
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10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10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应当承担。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题述情形下,戊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应该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庚公司为票据质权人,在背书人己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此,票据保证人戊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无须承担。根据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题述情形下,庚公司为票据质权人,在背书人己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丁公司背书时已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其无须对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3)应当承担。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题述情形下,乙公司不得以其与丁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庚公司,其应对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