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1月1日,张某从甲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买一辆汽车,合同约定:汽车总价款为20万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万元于当日支付。从2021年2月1日开始,每月第一天支付0.2万元,在张某未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拥有该汽车所有权,合同未就双方纠纷解决的方式作出约定。
同日,张某就该汽车向乙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乙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和车船税。在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之前,张某驾驶该汽车驶离甲公司门店,不小心发生剐蹭,导致车辆损失,遂向乙保险公司报告并索赔。乙保险公司认为尚未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
2021年2月10日,张某将该车出租给李某作为上下班通勤使用。2021年3月1日,张某向丙合伙企业借款5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丙合伙企业。王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代表丙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合伙企业发现张某已将汽车出租给李某,遂以该车存在抵押权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张某,李某拒绝归还。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陈某得知上述借款交易后向张某提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5万元及以上金额的款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对外签订。因此,张某与丙合伙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张某表示异议。
2023年6月10日,丁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2023年7月1日,丁公司将该合并事项通知张某并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丁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张某拒绝支付。截至2023年6月30日,张某累计支付款项15.8万元。
2023年7月20日,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取回该车,张某拒绝。
2023年8月1日,丁公司向M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取回该车。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仲裁、公司、合伙企业、物权、合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汽车的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合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归还车辆?简要说明理由。
(3)陈某以王某越权代表丙合伙企业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不合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2023年7月1日,丁公司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丁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2023年7月20日,丁公司是否有权取回该车?简要说明理由。
(6)2023年8月1日,丁公司向M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M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丙合伙企业无权要求李某归还车辆。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丁公司无权取回车辆。根据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M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根据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