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5月6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套M设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享有M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M设备转让、抵押或者投资入股的,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M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按月支付租金20万元,每月第10日为付款日,合同期限为24个月。
2020年5月10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汇票(纸质),汇票到期日为见票后3个月。次日,甲公司为支付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超过法定承兑期限提示承兑,遭承兑人拒绝。丙公司遂向甲公司追索,亦遭到拒绝。
2021年10月11日,乙公司在使用M设备期间,M设备造成第三人张某人身伤害。乙公司告知张某,M设备为甲公司所有,张某于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1月1日,乙公司因急需资金,将M设备以市场价格的五折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设备的所有权,仍向乙公司支付了价款,并取得M设备。
2021年11月2日,持有甲公司5%股权的股东兼上述融资租赁项目经理李某得知上述情形后,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丁公司交还M设备,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予以拒绝。由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甲公司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11月3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公司向甲公司交还M设备。
2021年11月10日,乙公司经甲公司及李某同意与丁公司协商解除了关于M设备的买卖合同,乙公司继续履行与甲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李某撤回起诉。
2022年4月10日,乙公司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20万元。经甲公司催告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支付剩余租金,2022年4月29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M设备。M设备收回时经评估机构估价,M设备价值30万元,甲公司为此支付2万元评估及运输费用。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合伙、物权、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最晚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被拒绝承兑后,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追索?简要说明理由。
(3)2021年10月18日,张某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4)2021年11月2日,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交还M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2021年11月3日,李某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要说明理由。
(6)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6月10日。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出票日为5月10日,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最晚的日期为6月10日。
(2)无权。根据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丙公司被拒绝承兑后,无权向甲公司追索。
(3)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赔偿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张某应当请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善意取得一般在无权处分下发生,须受让人不知情且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同时,对于动产来说,需要完成交付。题述情形下,乙公司将甲公司的M设备出卖给丁公司,属无权处分。但受让人丁公司对此知情,不构成善意,且并未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因此,丁公司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M设备的所有权,其以此为由拒绝交还M设备不合法。
(5)有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均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述情形下,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题述情形下,收回的租赁物价值30万元,扣除承租人欠付的租金20万元租金以及评估及运输费用2万元,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差额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