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专项练习:合同法律制度

2019年09月16日 来源:来学网

  【案例1】(2007年简答题)

  200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

  2003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

  当年10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本题中,该出租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危及到了甲的安全,甲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案例2】(2008年综合题)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经甲公司催告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丙机械厂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机械厂不向甲公司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16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且提交了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案例3】(2009年简答题)

  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卖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2007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个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丙企业不能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受让人丙企业继续有效,丙企业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2)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乙企业转租时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因此,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3)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在本题中,4000元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同时,乙公司欠付丙企业租金6000元,因此,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

  【案例4】(2010年简答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10年4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本题中,尽管王某与陈某之间约定了保证份额,但并非与债权人乙银行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其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因此,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

  【案例5】(2012年简答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丁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案例6】(2013年简答题)

  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购买10台专用设备,双方于7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专用设备每台10万元,总价100万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款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纠纷,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订购该批专业设备的丙公司明确拒绝购买该批货物,甲公司一时找不到新的买家,将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定金未能弥补的损失。甲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请,甲公司认为:(1)只有当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张解除合同不合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3)甲公司愿意承担定金责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据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于7月20日明确表示将不能履行合同,属于预期违约,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甲公司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足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10万元,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案例1】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司机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买卖合同成立。根据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

  2017年4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总额为1000万元;(2)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3)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4)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5)A公司应当每季度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4月1日,B银行与C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根据约定,C公司以其生产设备为A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7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7年9月1日,B银行将其对A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F银行,同时通知了A公司和C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何处理?

  (2)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如果A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贷款,B银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B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5)如A公司不能偿还银行贷款,F银行能否向C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在本题中,由于借款期间为2年6个月,所以A公司应当每届满1年时向B银行支付利息,最后6个月的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B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B银行的抵押权于2017年4月1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5)F银行可以向C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本题中,B银行向F银行转让其对A公司的主债权时,从权利(即B银行对C公司生产设备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因此F银行在取得对A公司的主债权时,也取得对C公司生产设备的抵押权。

  【案例3】

  2017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8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生产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17年5月1日,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已书面告知丙公司这3台设备已经抵押的事实),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17年8月1日,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售给不知情的戊公司。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怠于行使对庚公司的到期债权。2018年4月15日,乙公司对庚公司提起了代位权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3台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以其轿车设定质押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质押的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说明理由。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乙公司胜诉,诉讼费用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也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因此,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

  (3)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

  (4)①乙公司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②诉讼费用由庚公司负担。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案例4】

  2016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2017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5】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15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15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2)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并分别说明理由。

  (4)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将该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①甲研究所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②甲研究所不能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的预付款。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甲研究所应当向乙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6】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公司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丙公司)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案例7】

  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1年的租金。

  租期第2个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8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000元。

  租期第5个月,乙全家出国半年。行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租期第13个月,甲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乙拒绝。同时,乙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8000元,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3000元,甲拒绝。

  租期第14个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租期第16个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维修房屋天花板?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3)租期第13个月时,乙是否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二年租金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并说明理由。

  (5)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丁是否有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并说明理由。

  【案例7答案】

  (1)①甲有义务维修天花板。根据规定,出租人(甲)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丙)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二年租金的要求。根据规定,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乙建造壁炉未取得出租人甲的同意,甲可要求其恢复原状。

  (5)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丁无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丁后继续有效,在原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丁无权要求乙搬出。

  【案例8】

  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绒布面料买卖合同中约定:面料总价40万元,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3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迟延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9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9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甲公司和丙公司在丝质面料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100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3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12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

  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甲公司还本付息。戊公司拒绝,理由是: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2)根据定金罚则,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并说明理由。

  (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丝质面料遭山洪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根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的10万元中,8万元属于定金,2万元相当于预付款,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退10万元+定金惩罚8万元)。

  (3)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其中对乙公司的定金惩罚为8万元)之后,只能再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19-8=11万元)。

  (4)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5)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标的物质量被视为符合约定,应认定丙公司已经成功完成交付,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6)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9】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

  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

  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5)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案例9答案】

  (1)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不构成违约。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3)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根据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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