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专项练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9年09月17日 来源:来学网

  【案例1】(2011年综合题)

  【解释】本题根据2018年教材进行了修改。

  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2011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58.5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全年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者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案例1答案】

  (1)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支出71万元,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在本题中,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6.1%=61(万元),实际发生额(71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61=10(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在本题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950+58.5÷1.17)×15%=90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900=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950+58.5÷1.17)×5‰=3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5×60%=33(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误。根据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本题中,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限额=560×5%=28(万元),实际发生额(62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28=34(万元)。

  ⑥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本题中,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实际发生额(85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72=13(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6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600-25+10+36+25+34+13+6=699(万元)。

  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99×25%=174.75(万元)。

  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74.75-150=24.75(万元)。

  【案例2】(2013年综合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45万元。2012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非关联方)全年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分别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甲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答案】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40×60%=8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800×5‰=4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2)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50%=140(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实际发生额(700+140=84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4)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700÷7%×6%=100(万元)。

  (5)①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②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845×12%=101.4(万元),实际发生额(5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6)①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发生额(105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②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发生额(1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③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2.5=7.5(万元)。

  (7)甲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5(会计利润)+96(业务招待费调增额)-140(研究开发费用调减额)+100(财务费用调增额)+35(职工福利费调增额)+7.5(职工教育经费调增额)=943.5(万元)。

  【案例3】(2015年综合题)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14年有关涉税事项如下:

  (1)为了推广新型洗涤剂,公司推出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凡购买一件售价40元(不含税)新型洗涤剂的,附赠一瓶原价10元(不含税)的洗洁精。公司按照每件40元确认了新型洗涤剂的销售收入,按照每瓶10元确认了洗洁精的销售收入。

  (2)发生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2万元。其中,列支检测仪器的折旧费2万元,该检测仪器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

  (3)4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税额102万元(已抵扣),公司按照5年直线法计提了折旧。该设备不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

  (4)以一项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评估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评估增值3000万元计入了当期收益。

  (5)向环保部门支付罚款5万元,支付诉讼费1万元。

  (6)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1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对新型洗涤剂和洗洁精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3)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购进的机器设备折旧费需要纳税调整的金额是多少?

  (4)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收益,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5)甲公司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并分别说明理由。

  (6)甲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对新型洗涤剂和洗洁精的销售收入的确认不正确。根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在本题中,甲公司应确认每件洗涤剂销售收入=40×40÷(40+10)=32(元),确认每瓶洗洁精销售收入=40×10÷(40+10)=8(元)。

  (2)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42-2)×50%=20(万元)。

  【解析】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者租赁费,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如果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甲公司计提的折旧金额=600÷5×(8÷12)=80(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金额=600÷10×(8÷12)=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0=40(万元)。

  【解析】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4)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收益300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向环保部门支付的罚款5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支付的诉讼费1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6)甲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1】

  某境内工业企业(居民企业)2017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450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销售成本为190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700万元,税金及附加8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与其对应的其他业务成本为100万元。

  (3)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5)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机构(非关联方)借款1年的利息支出50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6)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包括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工商局罚款1万元,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

  (7)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包括从直接投资的境内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该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和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

  已知:该企业2017年度会计利润628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7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1答案】

  (1)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500+300)×15%=720(万元),实际发生额(800+20=82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0-720=100(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4500+300)×5‰=2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0×60%=3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4=26(万元)。

  ③除另有规定外,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50%=20(万元)。

  ④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50÷10%×6%=3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0=20(万元)。

  ⑤向供货商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⑥工商局罚款1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⑦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28×12%=75.36(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⑧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均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⑨该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28+100+26-20+20+1-18=737(万元)。

  (2)该企业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37×25%=184.25(万元)。

  (3)该企业2017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84.25-157=27.25(万元)。

  【案例2】

  某创业投资企业(居民企业)2017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16000万元,另取得财政部门规定专项用于科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

  (2)全年销售成本10000万元,税金及附加2000万元,增值税3000万元;

  (3)管理费用160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其他企业的管理费100万元);

  (4)销售费用95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宣传费150万元);

  (5)该创业投资企业于2015年4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境内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0万元;

  (6)营业外支出共计12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1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直接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各项业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2)计算该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2答案】

  (1)各项业务的税务处理:

  ①取得财政部门规定专项用于科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30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1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16000×15%=2400(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境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投资额1000万元的70%可以从该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⑥税收滞纳金1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直接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2)该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6000-10000-2000-(1600-100)-950-(120-10-20-70)-1000×70%=830(万元)。

  (3)该企业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30×25%=207.5(万元)。

  【案例3】

  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7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5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8年初,该企业财务人员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部分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200万元;

  (3)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5)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510万元;

  (6)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

  (7)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

  (8)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全年利息4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利率为5.8%);

  (9)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15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10)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分别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者退回的税款。

  【案例3答案】

  (1)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8600+200)×15%=1320(万元),实际发生额(140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为13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1320=80(万元)。

  【解析】在计算销售(营业)收入时,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计入,但不包括接受捐赠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国债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90×60%=5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600+200)×0.5%=4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4=46(万元)。

  (3)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500×5.8%=2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29=11(万元)。

  (4)①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40×2%=10.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0.80=4.20(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540×14%=75.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75.60=6.40(万元)。

  ③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40×2.5%=13.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3.50=4.50(万元)。

  (5)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850×12%=10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02=48(万元)。

  (6)

  ①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0+80+46+11+4.20+6.40+4.50+48-30=1020.10(万元)

  ②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20.10×25%=255.03(万元)。

  ③201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5.03-200=55.03(万元)。

  【案例4】

  某居民企业2017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5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5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00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0万元、税金及附加4000万元,管理费用3000万元,销售费用10000万元,财务费用1000万元,实现年度利润总额6000万元,当年发生的相关具体业务如下:

  (1)广告费支出80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350万元。

  (3)实发工资总额60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9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0万元。

  (4)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的费用2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5)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1500万元,该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未经税务机关核定。

  (6)该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万元,该股票持有8个月后卖出。

  (7)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500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支出400万元。

  (8)向民政部门捐款800万元用于救助贫困儿童。

  已知: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

  (6)计算投资收益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

  (7)计算财政补助资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

  (8)计算向民政部门捐款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4答案】

  (1)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48000+2000)×15%=7500(万元)<实际发生额8000万元,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7500=5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350×60%=21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48000+2000)×5‰=25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210=140(万元)。

  (3)①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2%=120(万元)<实际拨缴金额1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20=30(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14%=840(万元)<实际发生金额9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840=60(万元)。

  ③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000×2.5%=150(万元)<实际发生金额1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150=10(万元)。

  ④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0+10=100(万元)。

  (4)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50%=1000(万元)。

  (5)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根据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核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6)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但该企业连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股息300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

  (7)财政补助资金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400=100(万元)。根据规定,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50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4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00×12%=720(万元)<实际发生额8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72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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