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

2023年01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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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

  一、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题】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下列人民法院中,享有管辖权的有(  )。

  A.被告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

  C.行为实施地

  D.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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