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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 简述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方法。(2011年11月二级真题)
3622. 简述劳务派遣的性质。
3623. 简述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3624.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相关规定。(2013年5月二级真题)
3625. 简述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
3626. 简述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
3627. 简述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3628. 简述与协商、调解相关的时效规定。
3629. 某企业在该地区是一个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市场上紧俏的产品。企业领导为赚取更大的利润,要求员工积极努力地生产,但是企业员工工资水平仅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一点。员工加班加点,长期疲劳造成事故多发。员工多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投诉企业,经调解决定集体协商解决工资问题。(2012年5月二级真题)请结合本案,回答以下问题:?请问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如何确定?基本要求是什么
3630. 李某应聘至英达公司,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并就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双方出现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2006年6月8日,李某突然离开英达公司不知去向。同年7月14日,李某被英达公司发现已在立达公司工作。英达公司即刻要求李某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单位违约金。因为英达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协商一致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法有效的。而李某无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公司,违背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某却称英达公司违约在先,单方与自己解除了合同。此事公司的新老员工都知道,自己迫不得已只得到处求职,适逢立达公司进行招聘,所以就到此应聘,现本人要求英达公司赔偿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此后,英达公司作为申诉人,将李某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并且认为李某在未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被立达公司聘用,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立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立达公司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但立达公司认为,李某来立达公司应聘,立达公司并不知道他与申诉人签订过劳动合同且尚未解除,故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商议作出如下仲裁结果: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职工李某在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前往第三人处工作,显然属于违约行为。第三人既不调查也不核实劳动者的真实身份,故存在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向英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立达公司向英达公司支付赔偿金8400元。
3631. 1999年伊某所在的江南财经大学进行体制改革,伊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1999年10月起伊某所在的公司和伊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伊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伊某于1999年9月20日与群星外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雇用伊某为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17800元,雇用期为1999年10月20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在雇用期内,双方均可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结束后,伊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3年8月,群星外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群星经贸有限公司。2003年10月,群星公司(乙方)与深圳德尚人才开发中心(甲方)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附表的人员名单中包括伊某。2005年7月25日,群星公司向伊某发出解雇书,说明群星公司对伊某的雇用将于2005年10月31日解除。群星公司向伊某发放工资至2005年10月31日,之后伊某离开群星公司。后伊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群星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及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群星公司支付伊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86900元。群星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认定群星公司和伊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群星公司无需向伊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伊某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述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调解,民事调解书确认群星公司给付伊某经济补偿金108000元。问题: (1)伊某和群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伊某提出的赔偿186900元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请列出主要计算步骤。
3632. 简述如何积极营造劳动安全卫生环境。
3633. 王某是D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粉笔车间工作,该车间在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环境极差。2012年2月,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后,王某被确诊为患有尘肺病,住院3个月后出院上班。出院时,医院根据诊断要求王某不要再从事原岗位劳动了。王某返回D公司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要求调离原岗位。但人力资源部2个月后仍没有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当王某再次催促人力资源部领导为其调动工作岗位时,人力资源部以各岗位满员,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王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了解,王某在产生粉尘的工作岗位工作多年,被确诊为尘肺病,有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尘肺病属职业病。医院认为王某不宜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建议D公司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这是职业病人的合理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在确诊患有尘肺病后,D公司人力资源部仍要求其继续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违反了职业病保护规定,是违法的,故裁定D公司为王某调换工作岗位。根据上述材料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否正确?为什么?
3634. 1999年伊某所在的江南财经大学进行体制改革,伊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1999年10月起伊某所在的公司和伊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伊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伊某于1999年9月20日与群星外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雇用伊某为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17800元,雇用期为1999年10月20日至2002年6月30日,在雇用期内,双方均可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结束后,伊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3年8月,群星外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群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2003年10月,群星公司(乙方)与深圳德尚人才开发中心(甲方)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附表的人员名单中包括伊某。2005年7月25日,群星公司向伊某发出解雇书,说明群星公司对伊某的雇用将于2005年10月31日解除。群星公司向伊某发放工资至2005年10月31日,之后伊某离开群星公司。后伊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群星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及判决结果如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群星公司支付伊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86900元。群星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认定群星公司和伊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群星公司无须向伊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伊某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调解,民事调解书确认群星公司给付伊某经济补偿金108000元。问题如下: (1)伊某和群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伊某提出的赔偿186900元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请列出主要计算步骤。
3635.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团体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3636. 钱洪是运达公司的货运司机,自2005年1月起,因运达公司效益不好,钱洪想利用自己的专长,到社会上挣钱,便经常以请病假为由不上班,在社会上开出租车。2006年2月8日,公司要求钱洪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钱洪交不出来,且又无故旷工近一个月。2006年3月15日运达公司以钱洪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已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并以严重违纪为由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面交钱洪。钱洪接到除名通知书后,向公司领导提出自己能够开出证明自己确实有病的假条,并承认错误,要求公司撤销除名决定,但此后又不按时上班。要求撤销除名决定遭公司拒绝后,钱洪又多次找上级有关部门和他人从中协调,均无结果。2006年5月22日钱洪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审查,钱洪已超过申诉时效,答复钱洪此案不予受理。
3637. 某企业在该地区是一个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市场上紧俏的产品。企业领导为赚取更大的利润,要求员工积极努力地生产,但企业员工工资水平仅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一点。员工加班加点,长期疲惫造成事故多发。员工多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投诉企业,经调解决定集体协商解决工资问题。问题:请问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如何确定?简述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
3638. 调解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3639. 陈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1998-2007年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薪脱产学习1年。2002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同年7月陈某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并与合资公司签订聘任协议。集团公司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2003年2月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陈某为公司服务10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的赔偿金。2003年、2005年,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陈某出境学习考察。2005年11月,陈某离开合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企业谋职。2006年3月,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以陈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理由,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等的主张。问题如下:(1)陈某在离职时劳动关系在集团公司还是在合资公司?(2)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是否合法?
3640. 章荣是D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5月与D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焊接工,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章荣参加工作后,看到其他职工都戴着防护眼镜和手套,自己却没有领到。于是向D公司提出要求,希望尽快发给其眼镜和手套。D公司以章荣还在试用期内,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发给其眼镜和手套。章荣认为D公司的决定不合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D公司发给其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章荣反映的事实属实,裁定用人单位应该发给章荣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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