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人力资源师

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3630. 李某应聘至英达公司,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并就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双方出现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2006年6月8日,李某突然离开英达公司不知去向。同年7月14日,李某被英达公司发现已在立达公司工作。英达公司即刻要求李某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单位违约金。因为英达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协商一致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法有效的。而李某无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公司,违背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某却称英达公司违约在先,单方与自己解除了合同。此事公司的新老员工都知道,自己迫不得已只得到处求职,适逢立达公司进行招聘,所以就到此应聘,现本人要求英达公司赔偿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此后,英达公司作为申诉人,将李某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并且认为李某在未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被立达公司聘用,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立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立达公司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但立达公司认为,李某来立达公司应聘,立达公司并不知道他与申诉人签订过劳动合同且尚未解除,故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商议作出如下仲裁结果: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职工李某在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前往第三人处工作,显然属于违约行为。第三人既不调查也不核实劳动者的真实身份,故存在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向英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立达公司向英达公司支付赔偿金8400元。
3631. 1999年伊某所在的江南财经大学进行体制改革,伊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1999年10月起伊某所在的公司和伊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伊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伊某于1999年9月20日与群星外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雇用伊某为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17800元,雇用期为1999年10月20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在雇用期内,双方均可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结束后,伊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3年8月,群星外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群星经贸有限公司。2003年10月,群星公司(乙方)与深圳德尚人才开发中心(甲方)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附表的人员名单中包括伊某。2005年7月25日,群星公司向伊某发出解雇书,说明群星公司对伊某的雇用将于2005年10月31日解除。群星公司向伊某发放工资至2005年10月31日,之后伊某离开群星公司。后伊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群星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及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群星公司支付伊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86900元。群星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认定群星公司和伊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群星公司无需向伊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伊某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述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调解,民事调解书确认群星公司给付伊某经济补偿金108000元。问题: (1)伊某和群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伊某提出的赔偿186900元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请列出主要计算步骤。
3634. 1999年伊某所在的江南财经大学进行体制改革,伊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1999年10月起伊某所在的公司和伊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伊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伊某于1999年9月20日与群星外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雇用伊某为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17800元,雇用期为1999年10月20日至2002年6月30日,在雇用期内,双方均可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结束后,伊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3年8月,群星外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群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2003年10月,群星公司(乙方)与深圳德尚人才开发中心(甲方)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附表的人员名单中包括伊某。2005年7月25日,群星公司向伊某发出解雇书,说明群星公司对伊某的雇用将于2005年10月31日解除。群星公司向伊某发放工资至2005年10月31日,之后伊某离开群星公司。后伊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群星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及判决结果如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群星公司支付伊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86900元。群星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认定群星公司和伊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群星公司无须向伊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伊某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调解,民事调解书确认群星公司给付伊某经济补偿金108000元。问题如下: (1)伊某和群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伊某提出的赔偿186900元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请列出主要计算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