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2年10月,李某应聘进入某铸锻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任经营部经理职务,月薪7000元。一年之后,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动李某为深圳分公司销售人员。李某不同意调整,多次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要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4月,公司在未履行任何职务变更手续以及工资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将李某的工资降至每月2500元。双方因涉及的经济补偿而协商不成。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请对此案例作出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