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背景资料】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事件2: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C、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事件3: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事件4:评标时发现:
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
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1.针对事件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针对事件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针对事件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针对事件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
理由:依照招投标法,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合同。
(2)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
理由: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
理由: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
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不应进入评标委员会,且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1)B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
理由: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投标。
(2)D施工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
理由:D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可以进行纠正。
(3)F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
理由:F单位的情况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作出响应。
(4)H施工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
理由:投标报价有个别漏项属于正常投标,不属于判定无效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