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引水工程隧洞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中标条件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文件中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按投标邀请书写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在开标时间2日前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该招标项目的标底为60060万元。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有6家,按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见下表。
(来学网)
评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A的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时,认为其投标报价偏低的原因主要是工程所需人、材、机的数量明显低于政府公布的现行预算定额,决定否决其投标。
事件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决定否决其投标。
事件3: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的前三名候选中标人及其先后顺序为投标人B、D、E。在招标人与第一顺序候选中标人B合同谈判时要求将中标价降为52000万元,若投标人B拒绝,即认为其放弃中标,招标人依次与候选中标人D、E进行谈判。
事件4:投标人D中标后,招标人于双方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除中标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问题】
1.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文件澄清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针对事件1和事件2,评标委员会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事件3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