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大型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投资80000万元,其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按照有关审批权限规定,项目建议书于2019年2月10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通过,该工程于2019年3月10日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9年3月15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通过。
事件2:项目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公开招标签订施工合同,于2020年2月18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一家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承包人于2020年2月22日进场施工,监理人于2020年2月25日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事件3:为了改善水库运行方式,既保证水库安全又增加兴利效益,对原有溢洪道进行了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方案于2020年3月20日经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以及权威专家举行专题会议论证通过,监理机构依据会议纪要于2020年3月21日签发变更指示,由承包人实施。
事件4:该工程建设项目于2021年4月20日全部完成,并经试运行合格。2022年5月,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本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报告确定本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为优良。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事件2中,监理人的进场时间是否合适?说明理由。
3.事件3中,设计修改方案的实施是否符合要求?说明理由。
4.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事件4中竣工验收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5.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指出事件4中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不妥之处,并指出正确做法。
正确答案:
1.不妥之处:项目法人成立时间不合适。理由: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2.监理人进场时间不合适。理由:监理人应比承包人提前进场,协助发包人检查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在发包人 同意后签发开工通知;承包人进场后,组织有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的移交工作。
3.设计修改方案的实施不符合要求。理由:事件3中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事件4中竣工验收时间不符合规定。理由: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即应该在2020年4月20日前验收。
5.不妥之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确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正确做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