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为某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合法经营范围内与某枢纽工程的发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
事后,该施工企业通知该项目发包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无权独立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故甲与贵方所签合同没有效力,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在此之前,该项目发包人不知道而且不可能知道施工企业的这项规定。
双方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后经判定该承包合同有效,该施工企业只好按合同履行义务。
为了降低成本,该施工企业未经任何许可,将所承包工程基础处理、大坝混凝土浇筑、泄洪洞等工程分包给当地的施工企业。监理人发现后,认为分包已成事实,并考虑到工期较紧,要求该施工企业补报项目分包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施工企业所选分包人具备承包能力,同意分包。
【问题】
1.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定是否合适?说明理由。
2.如果工程承包合同是施工单位通过授权书委托乙与发包人签订的,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工程承包合同是施工企业职工乙与发包人签订的,但未提供甲签署的授权书,该合同是否对该施工企业发生效力?分别说明理由。
3.监理人同意分包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定合适。理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判定及理由如下:
(1)该合同有效。理由: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对该施工企业不发生效力。理由:乙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未得到甲某的追认,该合同对该施工企业不发生效力。
3.监理人的做法不妥。理由:施工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该项分包涉及主体工程,依据规定不得分包。监理人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报发包人通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