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1月1日,曹某从桃园汽车销售公司(简称“桃园公司”)购买一辆小汽车,合同约定:小汽车总价20万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万元并于当日支付。从2021年2月1日开始,每月第一天支付0.2万元,在曹某未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桃园公司拥有该小汽车所有权,合同未就双方纠纷解决的方式作出约定。
同日,曹某就该小汽车向甲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甲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和车船税。在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之前,曹某驾驶该小汽车驶离桃园公司门店,不小心发生刮蹭,导致车辆损失,遂向甲保险公司报告并索赔。甲保险公司认为尚未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21年2月10日,曹某将该车出租给关某作为上下班通勤使用。2021年3月1日,曹某向乙合伙企业借款5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乙合伙企业。刘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代表乙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曹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合伙企业发现曹某已将该小汽车出租给关某,遂以该车存在乙合伙企业抵押权为由,要求关某将小汽车归还曹某,关某拒绝归还。
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得知上述借款交易后向曹某提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5万元及以上金额的合同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对外签订,因此,曹某与乙合伙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曹某表示异议。
2023年6月10日,丙公司吸收合并桃园公司。2023年7月1日,丙公司将该合并事项通知曹某并要求曹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丙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曹某拒绝支付。截止2023年6月30日,曹某累计支付款项15.8万元。2023年7月20日,丙公司以曹某未按照约定支付应于7月初支付的价款为由要求取回该车,曹某拒绝。2023年8月1日,丙公司向M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取回该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曹某小汽车的损失、是否符合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合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关某归还车辆?并说明理由。
(3)张某以刘某越权代表乙合伙企业与曹某签订借款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23年7月1日,丙公司要求曹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是否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2023年7月20日,丙公司是否有权取回该车?并说明理由。
(6)2023年8月1日,丙公司向M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M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即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无权要求归还。根据规定,在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无权取回。根据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不应受理。根据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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