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4月1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另外,借款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为该项债务设定抵押。次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在“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栏填写了“否”。
2021年4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得知后表示反对,要求甲公司不得转让房屋。三方多次磋商无果,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1年5月10日,甲公司未能按期清偿欠付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清偿本金100万元及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张某抗辩称:(1)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乙公司应当先行使抵押权。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借款合同签订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2)保证条款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3)当事人各方未就保证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作出约定;(4)该房屋抵押时处于在租状态,承租人为丁公司,该房屋用于办公。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主张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关于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关于按月利率2%计息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并说明理由。
(4)张某的第一项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张某的第二项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对房屋的承租是否会受到乙公司抵押权的影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