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4月1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另外,借款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为该项债务设定抵押。次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在“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栏填写了“否”。
2021年4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得知后表示反对,要求甲公司不得转让房屋。三方多次磋商无果,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1年5月10日,甲公司未能按期清偿欠付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清偿本金100万元及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张某抗辩称:(1)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乙公司应当先行使抵押权。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借款合同签订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2)保证条款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3)当事人各方未就保证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作出约定;(4)该房屋抵押时处于在租状态,承租人为丁公司,该房屋用于办公。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主张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关于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关于按月利率2%计息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并说明理由。
(4)张某的第一项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张某的第二项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对房屋的承租是否会受到乙公司抵押权的影响?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无权主张无效。根据规定,除非当事人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否则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不能得到全部支持。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不能得到全部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月利率2%,年利率24%)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3.85%×4=15.4%)的除外。
(4)第一项抗辩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第二项抗辩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6)不受影响。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跨章节主观题专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