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人力资源师

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3591. 冯某原是天虹公司的一名技术干部,2000年7月与天虹公司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应为2008年7月31日。2003年10月24日,天虹公司将本地一套三居室住房分配给冯某居住,冯某于同日交纳了购房款15000元,随即对该房进行装修后入住。2003年年底,天虹公司通知冯某将上述房屋腾出,对其另行安置,为此双方产生异议。随后,天虹公司先是安排冯某下岗,后又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为此,已怀孕4个月的冯某因精神受挫造成流产。为讨说法,冯某将天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天虹公司撤销对其下岗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补发相应的工资、年终奖金等。法庭上,天虹公司辩称该房屋是冯某向其租用的,而并非分配给她的,因冯某拒不交出租用房屋,天虹公司于2005年1月12日安排冯某下岗,要求其一周内到办公室交接工作,并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因冯某一直未到单位上班,同年3月,天虹公司以冯某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其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冯某不服,曾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驳回了冯某的申诉请求。2005年10月8日,当地法院又一次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冯某与天虹公司因分配住房问题产生纠纷后,天虹公司依据单位有关规定安排冯某下岗,此系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不予受理。